一、交强险定义及特点
1、定义
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特点:
(1)突出体现在强制性方面:
①保监会依法对《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②交管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依法对《交强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A、机动车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B、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检验。
(2)按损害赔偿责任赔付(即:有责、无责)
二、理赔变化
1、责任范围扩大
交强险赔偿限额
项目 |
有责 |
无责 |
死、残 |
110000 |
10000 |
医疗 |
10000 |
1000 |
财产 |
2000 |
100 |
注:(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含无责任):
①丧葬费; ②死亡补偿费;
③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④残疾赔偿金;⑤残疾辅助器具费;
⑥康复费;⑦护理费;
⑧交通费;⑨误工费;
⑩被扶养人生活费;⑾住宿费;
⑿法院调解或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限额(含无责任)
①医疗费;②诊疗费;
③住院费;④住院伙补;
⑤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诊疗费、营养费)
2、责任免除内容减少:以下四项保险公司不赔付和垫付
(1)因受害人意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车上受损失的财产;
(3)各种间接损失;
(4)仲裁或讼诉费用。
3、赔付对象增加:
(1)被保险人;
(2)医疗机构;
(3)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在接到交管部门的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会抢救费用。
4、理赔环节增加(含无责)
(1)增加了垫付环节,但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②驾驶人醉酒的;
③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④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增加了无责一方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及核赔工作。
三、理赔实务
1、接报案涉及第三方机动车时,需询问;
(1)第三方机动车交强险投保情况;
(2)承保公司;
(3)车型、牌号;
(4)损失程度;
(5)告知赔偿程序有关事项
原则:首先通过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通过商业保险解决。
2、查勘定损
(1)损失明显低于强制险限额(2000元),不涉及伤人,可以不通过交警(须双方协商一致);
(2)人保系统内车辆可以委托代查(北分系统内);
(3)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3、涉及伤人的抢救费用的垫付与追偿。
(1)要件和流程
①符合条件4种情况:
A、无证驾驶;
B、醉酒驾驶;
C、被被盗抢期间肇事;
D、故意制造事故。
②抢救费用(医疗限额内):抢救费用含义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特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和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交管部门发出书面的垫付通知书;
④保险公司给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
⑤了解核实情况后划帐(通过网银不现金垫付)。
(2)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向致害人追偿。
(3)不能垫付的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①超过限额;
②未参加交强险;
③肇事逃逸;
4、支付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流程同上(垫付):有责、无责。
5、赔偿处理:分摊原则
四、《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法常识》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1)责任划分.
1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②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③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赔偿处理
①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②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③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④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⑦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五.赔款计算公式:
总赔款=交强险赔偿金额+车损险赔偿金额+商业三者险赔偿金额
(1)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涉及多个受害人:
交强险赔偿金额=∑各受害人死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车损险赔偿金额=(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交强险赔偿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3)三者险赔偿金额=[∑(第三者各分项损失金额-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金额]×责任比例×(1-免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