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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人身赔偿 → 女童在幼儿园睡觉摔床下受伤 园方被判赔7.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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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在幼儿园睡觉摔床下受伤 园方被判赔7.9万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6/28 21:12:14 阅读次数: 42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小孩在幼儿园睡觉摔到床下受伤

    园方被判赔7.9万

    佳佳(化名)在仓山某幼儿园午睡时,从床上掉下后受伤。园方坚称这纯属意外事件,与幼儿园无关,不同意赔偿。近日,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应赔偿佳佳的各项损失7.9万多元。

    入托幼儿跌下床铺致十级伤残

    4岁小女孩佳佳于2010年6月入托于仓山某幼儿园。2011年7月某一天午休时,她从幼儿园的寝室上铺跌落在地板上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右侧尺桡骨下段骨折”。她一共住院治疗58天,花去医疗费1.6万多元。园方先行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

    后经司法鉴定,佳佳的伤残程度为十级。

    孩子父母状告园方索赔

    佳佳的父母认为,佳佳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入托于幼儿园,因为园方的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且园方未尽到相应的管理和保护义务,佳佳人身遭受重大伤害,园方应负责赔偿。遭拒后,他们将园方告上法庭。

    幼儿园认为自身很无辜,表示“佳佳受伤是因为她调皮造成的”,纯属意外事件,园方不存在看护不到位的情况。园方只是对幼儿在校期间进行教育、管理,不是其监护人,也不应履行监护义务,当然也不承担幼儿任何伤害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幼儿园要赔偿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园方在寝室放置安全性能未知的上下铺床,高度近1.1米,该高度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佳佳来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事故发生时,寝室内只有一名老师在场,未对幼儿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和保护义务,具有不注意的过失,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该院判令幼儿园赔偿佳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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