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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医疗赔偿 → 产前12次检查未检出胎儿缺陷 医院失职赔偿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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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12次检查未检出胎儿缺陷 医院失职赔偿22万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2/6/27 21:19:41 阅读次数: 437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医院给孕妇做了12次产前检查,结果仍然导致重型-β地中海贫血患儿出生,造成患者家庭终身痛苦。端午前夕,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医患纠纷案,既保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医疗部门的正常运行。

    2010年10月18日,韦某在桂林某医院建立《广西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行初次孕检。同年10月26日,韦某在医院建立《桂林市围产保健卡》并陆续接受了12次产前检查。2011年4月20日,患儿汤某出生,经确诊为重型-β地中海贫血患儿。

    韦某认为在医院进行的血常规检验报告所体现的数值符合地中海贫血初筛阳性的判读标准,但却由于医院的严重失职致重型地贫患儿出生,造成其终身痛苦,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因治疗重症地贫已发生的医疗费损失3586元;因继续治疗重型地贫所需医疗费1000000元(若配型成功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则仅需赔偿手术、抗排异等医疗费用600000元);生活费损失229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840元。医院应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经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为韦某的孕期医疗服务存在部分过错。

    鉴定结果出来后,主办法官立即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反复的说理,韦某的情绪逐渐恢复平静,并同意调解。医院表示本着尊重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时尽量缩短诉讼程序以尽快解决韦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同意与韦某和解,对韦某的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

    经主办法官不懈地疏导,释法说理、悉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医院赔偿韦某各项赔偿款22万元,患儿汤某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所需治疗费用可待初配成功后向桂林某医院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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