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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刑事法律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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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来源: 武汉律师咨询网 作者:肖小勇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19 20:59:41 阅读次数: 77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简称《规定》),对盗窃金额做了新的规定,将河北省盗窃罪定罪数额的起刑标准由原来的800元调整为1000元。 《规定》将盗窃罪三个档次的数额起点认定标准分别确定为1000元、1.5万元和6万元。根据《规定》,虽然盗窃数额符合“数额较大”1000元的认定标准,但不满1500元,具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的、被胁迫参与盗窃的、自动投案并积极退赃的或者其他不宜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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